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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教育学习资料2022年4期: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三)
文章来源:附院廉洁建设网   发布时间:2022-04-22   阅读次数:

【政策法规】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
调查处理暂行办法(三)

      第六章  纪律


      第三十七条 调查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用违反法律法规或党纪政纪的手段;
      (二)不准将举报人、证人告知被举报人和无关人员,不准将举报材料、证明材料交给被举报人及其亲友;
      (三)不准泄露拟采取的调查措施等与调查有关的一切情况,不准扩散证据材料;
      (四)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问题;
      (五)不准接受与被调查问题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
      (六)调查中,调查组成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不得对外透露。
      第三十八条 调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举报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回避:
      (一)是被调查人的近亲属;
      (二)是要调查问题的举报人、主要证人;
      (三)本人或近亲属与要调查问题有利害关系的;
      (四)与要调查问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
      调查人员的回避,由负责调查的单位有关负责人决定。
      对调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调查人员不停止参加调查组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 被调查人或其他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建议停职检查或相应的处理,造成损害或者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阻挠、抗拒调查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二)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三)隐瞒事实真相,隐匿、销毁证据,出具伪证、假证的;
      (四)包庇违纪违规行为的;
      (五)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调查人员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中央纪委驻卫生部纪检组、监察部驻卫生部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其他医疗卫生单位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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