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实施条例》】
《监察法实施条例》对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作出规范
以线索管理规范化推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规范化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国家监委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是实现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制度保障。《条例》规范了监督调查处置的各环节、各方面,需要各部门共同努力,推动落地执行。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是纪检监察机关强化自我监督的职能部门,负责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五项职责。《条例》第四章监察权限、第五章监察程序、第七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中很多条款是案管部门的监督内容,其中有8条直接规范案管工作,既需要案管部门监督保障落实,更需要案管部门带头贯彻执行。
问题线索是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的源头和基础,加强线索管理,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基础性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从规范线索管理破题,以线索管理的规范化推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规范化,《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等制度都涉及线索管理工作。《条例》第一百六十八条至第一百七十五条,对线索归口受理、集中管理、监督核对、分类处置、定期清理等予以规范。近日印发的《纪检监察机关问题线索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问题线索管理办法》),是一部专门规范线索管理工作的党内法规,贯彻把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的理念贯穿纪检监察自身建设的要求,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对问题线索的甄别和筛选、流转、分办、处置、监督等环节进行明确和规范,实行全周期管理,引导纪检监察机关在精准筛选线索、高效流转线索、规范处置线索上下功夫,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管理问题线索的基本遵循。
(文章来源:四川省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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