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实施条例》】
《监察法实施条例》对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作出规范
以线索管理规范化推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规范化
(四)
线索的及时处置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规定,线索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线索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及时处置,抓早抓小,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是监督工作的着力点,也是组织对同志最大的爱护。处置问题线索时要把握好三点:一是全面办理线索,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不能大量积压问题线索,不能“一函了之、一谈了之”,不能违规处理,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二是坚持实事求是,在工作过程中,要认真积极去了解核实,一就是一、二就是二,是就是是、非就是非,了解核实的结果是什么情况就报什么情况;三是合理把握节奏,对重大复杂、了解核实可能需要更长时间的线索,要坚持时间服从质量,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避免做成“夹生饭”。
问题线索特别是办案中发现的线索往往具有较强时效性,涉案人在押时去核实效果会比较好,解除强制措施后再去核实效果就会打折扣,因此提高线索流转效率、及时处置十分必要。要从三个方面做好线索处置工作。一是及时处置增量线索。对新收到的线索按规定时限及时处置,以新带旧集中研判处置,防止增量变存量,形成新的积压。对暂存线索,要定期清理。《问题线索管理办法》明确要求,暂存超过一年的问题线索,承办部门应当向本机关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原因并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二是着力削减存量线索。对超期未处置的线索以及长期未办结的线索和案件认真清查、全面起底,找准原因、精准施策,明确责任、稳妥推进,提高处置效率。过去对结案时限没有规定,《条例》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了立案调查后作出处理决定的时限,其中对被调查人没有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在一年内作出处理决定。《问题线索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监督对象被立案审查调查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当系统梳理、全面办理其问题线索,案件审查调查结束时应当逐一列明问题线索及查证属实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主要负责人;监督对象被立案审查或者调查后未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一年内办结其问题线索,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问题线索办理时间的,应当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三是突出重点。对换届中拟继续提名或新提名干部的线索,要优先处置、办结,提高党风廉政意见回复质效,协助党委把好选人用人关。
(文章来源:四川省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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