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实施条例》】
《监察法实施条例》对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作出规范
以线索管理规范化推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规范化
(五)
线索的初步核实
《条例》第五章第二节对初核的适用情形、工作程序进行规范。与1994年《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相比,《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条例》等未再对初核的时限作出规定,目的是让纪检监察机关把初核工作做扎实,判明问题的真假、虚实和大小,提高初核质量,为是否立案提供可靠依据,保证立案后的快查快结,但也不能理解为没有时限、无限期拖延。为提高初核工作效率,《问题线索管理办法》要求,初核6个月后无实质进展的问题线索,承办部门应当向本机关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原因并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
线索的监督检查
《条例》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确案管部门应加强对线索处置的监督检查。案管部门要强化监督职责,督促监督检查等部门规范管理和处置线索,实现动态监督和闭环管理,通过监督实现从源头上防范私存线索、压案不查等问题。一是强化全口径监督。定期汇总本纪检监察机关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抽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线索管理台账,重点看是否存在线索底数不清、处置不及时,以及未经批准处置线索等问题,形成汇总核对情况报告呈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二是强化对重点人员线索监督。案管部门按规定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有关工作,及时核对线索并出具核对意见,发现承办部门线索处置或者回复口径存在明显问题的,及时报告本机关主要负责人。监督检查部门要对回复拟提拔为同级党委管理干部的人员党风廉政意见加强审核把关,指导督促联系单位(地区)及时处置问题线索、精准提出回复意见。案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问题线索的督办,建立督办台账,对办结的对账销号,对在办的加强跟踪督办。三是运用信息化手段强化监督。覆盖全国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包括受理、办理、处置、大数据应用四个子平台,这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重点建设的工作平台。案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检举举报平台进行监督:监督检查信访举报分流情况,承办部门流转、处置情况;发挥案管系统软件的统计监督功能,监督本级监督检查等部门及派驻机构、派出机构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线索处置总体情况,对超期未提出处置意见、超期未办结的给予警示提醒并督促改正。
(文章来源:四川省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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