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
欢迎来到攀枝花学院附属医院廉洁附院建设网
以案警示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警钟长鸣>>以案警示
远离职务犯罪 呵护温馨家园
文章来源:市东区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局   发布时间:2015-04-27   阅读次数:

 

远离职务犯罪 呵护温馨家园

        ---医疗卫生系统商业贿赂预防宣传
 
一、2015正风反腐前瞻;
二、卫计委2015年反腐要求;
三、商业贿赂之法律规定;
四、医疗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表现;
五、典型案例;
六、预防职务犯罪警句;
 
一、2015正风反腐前瞻
  保持定力 行稳致远
  两年多来交出的这份沉甸甸的反腐成绩单告诉世人,我们党不仅有直面问题、自我净化革新的勇气,更有善始善终、善做善成的韧劲与定力。惩治腐败步步为营,纠正“四风”久久为功,正风反腐工作正日益成熟、日趋稳健,步步深入、步步见效。
  纵观十八大以来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纵览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历次全会部署,脚步凿凿,踏石留印,一条脉络清晰可见:面对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党中央始终保持坚强政治定力,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方针,有静气、不刮风,不搞运动、不是一阵子,踩着不变的步伐,把握节奏和力度,把党风廉政建设一步步引向深入。这条脉络连接着昨天、今天,也指向未来。
  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坚决纠正“四风”防止反弹。不断深入的正风反腐证明,我们党进行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坚定立场不动摇,锁定目标不发散。尽管社会上也存在一些其他说法,甚至是不怀好意的抹黑,但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不是没有掂量过。但我们认准了党的宗旨使命,认准了人民的期待。”任尔东西南北风,咬定青山不放松。两年多来交出的这份沉甸甸的反腐成绩单告诉世人,我们党不仅有直面问题、自我净化革新的勇气,更有善始善终、善做善成的韧劲与定力。开弓没有回头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
  坚持问题导向,创新方式方法,一个节点一个节点抓作风,机动灵活地开展专项巡视,加强国际反腐“互联互通”……两年多来,正风反腐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摸索出了一些规律,“打虎”“拍蝇”战术逐渐娴熟,监督执纪能力不断提高。如今,每逢重要节点,各地“不用扬鞭自奋蹄”,主动开展监督检查,这说明作风建设已经抓出了习惯、找准了节奏。惩治腐败步步为营,纠正“四风”久久为功,正风反腐工作正日益成熟、日趋稳健,步步深入、步步见效。
  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必然要向制度建设要长效。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明确提出,抓紧修订廉政准则、纪律处分条例、巡视工作条例以及行政监察法,完善巡视与派驻制度,做实双重领导体制,目的就是要把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践成果制度化,推动形成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常态。这些建章立制的举措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确保反腐败工作在法治的轨道上平稳运行。在依法治国、依规治党的新形势下,正风反腐绝不是一时之举,而是常抓不懈、长管长严,制度的高压电网只会越织越密、越铺越广,谁要还敢心存侥幸、顶风而上,谁就必然会尝到苦头!
在正风反腐的征途上决战决胜,党心民心是我们的力量源泉。“现在中央是腐败分子的克星、人民群众的福星!”老百姓朴实的话语证明,反对腐败是党心民心所向。人心向背就是最大的政治。有全党上下齐心协力,有人民群众鼎力支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必将继续保持稳健步伐、一路向前,直至胜利!
二、卫计委:明确提出2015医疗反腐要求
近期,卫计委召开了2015年全国卫生计生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卫计委主任李斌强调,2015年将严肃查处医药购销、医疗服务和计生工作中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中纪委驻卫计委纪检组组长陈瑞萍安排了2015年卫生计生系统的反腐任务,陈瑞萍表示,2015年卫计委将继续保持高压态势。
二是要扎紧“不能腐”的制度笼子。李斌称,三是要营造“不想腐”的氛围。卫生计生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要在廉政作风建设、守纪律讲规矩上做好表率,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做出正确引导和良好示范。
值得一提的是,中纪委驻卫计委纪检组长陈瑞萍表示,2015年卫计委将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的行为列入纪律审查重点。
用数字说话、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1月份,中纪委公布的卫生计生系统违纪案例有58起。其中,50起为“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8起为公立医院院长,科主任受贿落马案件。
三、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争取交易机会为目的,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商业贿赂在不同层面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其中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这些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必须如实入账。
四、医疗行业是社会的一个有机组成部门,也关系到民众的生命健康与安全,但伴随着医疗领域及相关产业竞争的不断加剧,该行业内的商业贿赂行为屡屡发生,并且屡禁不止。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的表现方式多种多样。前卫生部部长高强曾经在全国卫生系统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上提到医疗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问题,主要包括:第一,医疗机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或提成的行为,第二,医疗机构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物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第三,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质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给予的各种名义的财物的行为,第四,卫生局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和工程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
 
五、案例:一)、医疗卫生机构的领导干部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
1、陈志强,男,1956年6月7日生,汉族,博士文化,原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协和医科大学皮肤病研究所所(院)长。2002年至2006年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上海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南京办事处销售实验室设备及耗材过程中,为该办事处谋取利益。2003年下半年,收受该办事处经理徐某的尼康D100数码相机1台,价值人民币12400元。
2003年下半年至2004年上半年间,在皮肤病研究所综合防治业务楼工程招投标过程中,被告人陈志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上海某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参加工程竞标,该公司为其在南京市栖霞区金陵家天下花园馨香园8幢201室的住宅进行装修的材料及费用计人民币160842.66元。
2006年12月7日被告人陈志强主动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投案。陈志强归案后检举他人重大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判决陈志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受贿赃款人民币160842.66元、尼康D100数码相机1台予以追缴。
2、周震球,男,1960年7月1日生,硕士研究生文化,原任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院长。1996年至2004年,被告人周震球任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副院长、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北京、南京、上海、宁波、常熟、泰州、连云港等18家设备供应商钱、物共计人民币325000元、价值3000元人民币的购物券、22000欧元、29300美元。
周震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70余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江苏省连云港中级法院判处周震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5万元。扣押在案周震球非法所得人民币252000元、22000欧元、29300美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3、李新,男,1952年10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副院长。李新于1999年2月至2006年9月间,利用担任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总务科科长、副院长的职务便利,在负责本单位基建和物资采购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所送的人民币、银行卡、物品、港币、美元,共折合人民币174669.9元及冬虫夏草等。2007年3月22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因受贿罪判处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原副院长李新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万元。
4、张冬健,男,1959年8月出生,大专文化,南通市肿瘤医院设备科原科长。1996年至2004年12月间,张冬健利用担任南通市肿瘤医院设备科副科长、科长、设备招标小组成员的职务之便,在设备采购过程中,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80148.35元。其中:1995至1999年1月份,收受英国EEV公司中国某销售服务中心经理申某人民币16000元;1999年10月底,收受北京某医疗器械公司技术经理岳某所送人民币共计10000元;2001年3月,在采购SF-3000型血球仪过程中收受上海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经理朱某人民币14000元;2001年11月,在购买彩超业务活动中,收受上海某代表处主任周某所送6500美金,2001年底到2004年6月底共分别又收受上海、宁波、深圳等13家公司5.04万人民币,3000美金。2005年9月2日,张冬健因犯受贿罪被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没收财产人民币70000元。
5、姚新潮,男,1965年2月出生,大专文化,南通市妇幼保健院药剂科科长。姚在担任南通市妇幼保健院药剂科采购员、副主任及设备管理科副科长、科长期间,利用负责分管、主管药品采购工作的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钱物,于2005年6月5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姚新潮于1994年至2005年初67次分别收受江苏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南通某医疗仪器有限公司等药品、器械推销商人民币共计103900元,于2006年1月23日被南通市崇川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6、秦涌,男,1957年11月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学历,1982年12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2003年任苏州市苏大附一院采供中心主任,心胸外科副主任。秦涌在2003年9月-2005年下半年担任医院采供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人民币87288.50元,构成受贿,判决其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目前,医院已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及上级纪委要求,分别给予秦涌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
7、郭海贵,男,原江苏省徐州市徐医附院药剂科副主任(主持工作)。郭在2001年至2004年期间,多次收受医药代表送的购物卡、人民币、美元、存折等,共计折合人民币93000余元,利用职务之便,在药品采购、新药引进等为对方谋取利益。郭海贵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在案发前已将大部分赃款退还,案发后退回全部赃款,又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2006年6月8日郭海贵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其后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8、施之效,男,195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任盐城第二人民医院药剂科主任。施之效于2000年6月至2004年8月期间,利用担任盐城市第二人民医院药剂科主任的职务之便,在该院购销药品、支付货款的过程中31次收受射阳县医药公司业务员吴某贿送的人民币32600元,并为其谋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开除党籍。
9、靳鲁平,男,1955年9月20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江苏石油勘探局职工医院药剂科科长。靳鲁平在任原江苏石油勘探局职工医院药剂科科长等职务期间,于2002年至2006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或索取与本单位有业务联系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供应商、业务员马某、周某、陆某等人的贿赂款,合计人民币15万余元、美金2200元。被判决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10、程红旗,原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药剂科主任、支部书记,硕士研究生。2005年9月,淮安市清河区检察院初步查明程红旗在任药剂科副主任、主任期间,涉嫌利用职务之便受贿20余万元。“处在药剂科那样的‘风口浪尖’上,我早就预料到迟早会出事。”面对记者交谈的过程中,他的眼神中掠过一丝懊恼的神色。程红旗就是在药剂科主任的位置上,禁不住金钱的侵蚀和诱惑,利用手中的权利,逐渐养肥了自己,也毁掉了自己。程红旗在其任职期间,先后收受10余个医药代表的金钱和财物贿赂,共受人民币19万余元、美金2000元、购物卷1600元。2006年淮安市淮阴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程红旗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二)、医疗卫生机构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
1、包志明,男,1957年8月8日生,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原徐州市中心医院检验科主任。迟银娥,女,1953年5月5日生,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原徐州市中心医院检验科主管检验师。2005年6月,包志明在担任徐州市中心医院检验科主任、迟银娥担任检验科主管检验师期间,二人利用申报生化试剂采购计划和代为验收入库的职务便利,让南京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经理陈某(另案处理)虚开购买生化试剂的发票一张,金额为人民币67200元,办理虚假入、出库手续,发票报销后,赃款被包、迟及陈某瓜分。2004年9月至2006年3月,利用手中的管理权,先后19次收受南京某贸易公司经理戴某人民币251860元,赃款被二人均分。包志明2001年7月至2006年春节又单独收受设备、试剂供应商给予的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60000余元。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包志明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没收财产50000元;以贪污罪,判处包志明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没收财产50000元。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迟银娥有期徒刑七年,并没收财产30000元;以贪污罪,判处迟银娥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没收财产30000元。
(三)、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医院转制、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财物的行为。
1、陈海泉,男,1951年7月出生,汉族,原任常州卫生学校校长、党委书记。1998年至2006年间,陈海泉利用担任常州卫生学校校长、党委书记、新校区建设领导小组组长,主管该校新校区基建工程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在建设工程中和春节前,非法收受在学校承担基建任务的11家公司所送的人民币453000元、美元20000元、港币10000元。陈海泉身为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2007年3月16日,被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
2、展宝田,男,1957年5月出生,大学文化,原南通市肿瘤医院办公室主任。他利用其担任基建领导小组成员、基建招标小组成员、院庆办公室及会务组负责人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112000元及价值人民币6401元金条1根。其中:在南通市肿瘤医院综合大楼外墙铝塑板装饰工程中,为承建方南通市某幕墙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该公司翁某人民币50000元和20000元;在医院综合病房大楼瓷砖采购过程中,收受供应商徐某人民币2000元;在病房楼石材采购中收受供应商常某人民币共计5000元;在医院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某分公司签订医疗责任保险合同中,收受该公司韩某人民币6000元。在医院院庆礼品采购中,分别收受通州市电信局某支局、南通某工艺品商行等五家供应商人民币29000元及价值人民币6401元金条一根。2005年8月19日,展宝田因犯受贿罪被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没收财产人民币60000元。
3、陈宽平,原镇江市句容药品招标采购中心副主任。在担任句容市药品招标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副主任期间,于2002年2月至2006年3月间,利用其审核招标资料、负责全市医疗卫生单位药品、医疗器械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职务之便,受贿93起,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69260元,实得财物计人民币167260元。2006年9月14日被句容市人民法院认定为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4、朱义业,原镇江市丹徒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心主任。在担任镇江市丹徒区第二人民医院院长、丹徒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心主任期间,于2000年3月至2006年1月,利用职务之便,在医疗器械、药品采购、办公楼建设、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共十次收受他人好处费合计人民币67000元。2007年3月15日被丹徒区人民法院认定为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5、柯苏建,男,196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研究所行政器材处处长。2000年至2002年间,柯苏建利用职务便利,先后6次收受原句容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南京负责人许某人民币70000元,为该公司在皮研所医技楼、动物净化、消防水池等项目的工程承接及施工过程中提供帮助。2001年至2003年9月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3次收受原南京某中央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田某某、某集团南京分公司曹某计人民币25000元,为该两公司在皮研所科研楼、医技楼的中央空调工程和教学防治业务楼工程的承接等过程中提供帮助。2003年至2004年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2次收受北京某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总经理张某人民币2000元,为该公司在承接皮研所教学防治业务楼工程的招投标代理业务中提供帮助。2006年12月16日,被告柯苏建向司法机关自动投案,并退出人民币100000元。判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所得人民币九万七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六、预防职务犯罪警句
*贪手莫伸,贪念莫起
*人有七情六欲,当以德统之,官有大小权力,须依法而行
*让廉洁铭刻人生,把清白留给历史
*群众参与,反腐倡廉,服务和谐
*权力是把双刃剑,多少贪官鲜血溅
*权力,用在为人民服务上是天职,权力,用在立党为公上是尽职,权力用在碌碌无为上是失职,权力,用在谋取私利上是渎职
*清清白白,当好公公正正官,实实在在,办好桩桩件件事
*勤政廉政,上下一心,同心同德,百姓顺心
*莫伸手,伸手必被抓
*名节重泰山,利欲轻鸿毛
*廉者磊落一世都能信步人生
*廉贪一念间,荣辱两世界
*廉生明,公正威
*近日伸贪手,明日进班房
 
攀枝花市东区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局宣
                                    (供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使用)
上一篇:没有了!
以案警示  
信访投诉  
来信请寄:攀枝花学院附属医院(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纪委办公室
来访请到:党委、纪委办公室
举报电话:0812-3347565
邮 编:617000
网上举报:pfyjwb@163.com